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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8凯发旗舰厅|研究人必读|维护学术诚信的十大黄金准则

发布时间:2025-10-15 17:00:13    次浏览

发现关注更多研究和研究人,请访问唧唧堂网站www.jijitang.com研究介绍,研究团队推广,高校合作,企业研究项目外包欢迎后台留言~ 翻译文章首发于唧唧堂,作者:唧唧堂研究人张增杰点击阅读:实验室记笔记的十大黄金法则/发表论文的十条黄金法则/论文评审的十大黄金法则/论文作图的十大黄金准则/博士毕业生职业选择的十大黄金法则/协调好科研和教学的十大黄金法则学术诚信作为现代医学和科学的基本组成部分经常被强调。坚守学术道德准则看上去是一件很简单的事,但是学术不端问题却一直都很严重。尽管不断有人在呼吁提高对学术诚信重要性的重视程度,不断有规范出台管理国际、国内、科研机构层面的学术不端行为,但近年来关于伪造和隐瞒科研成果的丑闻依旧表明,我们需要更谨慎地培养针对学术成果道德上的诚信观念。大多数近期关于学术不端的批评都集中在成果的剽窃和捏造上。这类不端行为已经被一致且充分地认定为严重违背了学术诚信准则。然而,对这些恶劣行为的关注反而使得其他一些不端行为被忽略。这些被忽略的行为很明显违背了学术诚信准则,只不过所造成的结果没有对科学进步危害到与前者同样的程度罢了。比如,从建立更有力的规范和增强规范执行力的角度来说,对于署名不实、不声明相关的利益冲突、不报告数据结果以及乱用科研资金分配指标的行为,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尽管许多科研机构都有官方的诚信规范,这些规范到头来经常只是用来装点门面——声称规定重要的诚信条文的同时却允许腐败不堪的学术不端行为在下层蔓延肆虐。比如,给初级研究员施加压力让他们同意名义作者在文章上署名,这种行为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很可能导致这些初级研究员也认为这些行为是可以接受的。鉴于此,在这里我们提出十条基本的准则,这些准则应该被所有的学术机构付诸行动,也应该被所有的科研人员遵守,从而确保医学和科学领域的行为符合学术道德规范。在我们看来,所有的学术诚信规范都应当把这十条准则作为最低要求。准则1-5是对个别学术诚信问题的具体建议,准则6-10则给科研机构应当如何去做指明了方向。 picture from internet准则1: 所有提交的文章都应当包含贡献声明最众所周知的一个与诚信有关的问题就是署名。每一个混学术圈的人都应该听说过“名义作者”和“实际作者”的说法,而大部分基于国际规范制定的学术诚信规范都禁止不实的署名,这在理论上没问题,但实际中做得却并不够。科研机构的署名规范经常与杂志的署名规范不一致,甚至一些广为采用的规范都自相矛盾(例如医学杂志编辑国际委员会ICMJE的守则给“署名”下了两个不同的定义)。大量的利益冲突让各个科研机构头疼不堪,也使得那些初级研究员和高级研究员都难以遵守这些准则。这样一来,署名和学术诚信规范的存在实际上只是给学术圈提供了一种体面的假象。例如,如果一个科研人员怀疑某个成果署名不实,他有责任去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但是这也摆出了一个明显的利益冲突问题:如果他这么做了,那么那就要去冒丢饭碗甚至是断送学术生涯的风险。 除此之外,保障诚信署名还能做什么呢?有一点必须明确:诚信规范应当要求贡献声明,这已经被广泛认为使署名归因更透明的手段。贡献声明还有一个优点是避免了在若干冲突的规范中到底遵循哪一个的歧义性。对于科研工作者们来说,把基本上没做什么贡献的部门头头署名为作者,甚至在申报单里撒谎说他确实做了贡献相对来说尚且容易(甚至错误地推荐给了像《自然》这样的著名期刊),但在贡献声明里面主动说瞎话就难得多。用声明来确定贡献者的责任这个点子在差不多20年前就已经提出了,一些期刊(包括《美国医学协会杂志》JAMA和《英国医学杂志》BMJ等)确实要求贡献声明,并且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CMJE)的规范同样推荐使用贡献声明。但是这样的声明到现在都没被任何主流诚信规范所采用,这意味着根本不能指望那些没有准确声明贡献的科研工作者会受到科研机构的制裁,这是绕开学术诚信的问题敷衍了事的典型例子。为了提高透明度,所有的作者都应当在他们提交的每一篇文章中加入贡献声明,不管期刊的政策里有没有要求。那些拒绝刊印这类声明的期刊应该被有学术道德的科研工作者列进黑名单。让人想不通的是既然实际作者和名义作者都属于一类剽窃行为,为什么它们并没有被同样认真地对待。在理想的情况下,贡献声明应当被放在文章开头,取代原有的作者列表,而不是被隐没在文章的末尾,给人一种文章开头的作者列表还是起决定作用的感觉。这样的贡献声明之所以重要并不只是为了确认未列作者的贡献,更是为了厘清究竟是谁应当居功首位以及谁应当在一篇学术文章的不同方面承担责任,而不是让读者在作者次序的基础上瞎猜。一些研究已经对贡献声明是否会对相关信息产生影响做了调研,但是我们需要更多经验性的依据来说明科研工作者如何遵守众多的既定规则。 picture from internet准则2:所有的经济利益冲突必须在第一时间公布在诚实署名的同时,科研工作者也应当在申请资金、发表论文或审阅论文的时候声明所有的利益冲突。然而,许多诚信规范里面关于利益冲突的政策和条款都十分无力,甚至应该“很容易理解”的清单表里面都可能缺少像“资助方缴纳的前期个人费用”这样的条目。事实上要求一个现阶段经济利益冲突的声明或者只要求过去几年的经济利益冲突声明是不够的,已经有研究表明即使是送支笔都可能影响一个外科医生的决定。所有可能曾经影响过科研人员判断的经济利益冲突必须被声明,并且必须在第一时间声明。准则3: 相关的非经济的潜在利益冲突也必须声明另外,非经济的利益冲突也应当受到更多的关注,因为这些冲突也可能像经济利益冲突一样左右科研人员的决策。《柳叶刀》在所有医学期刊当中可能有着最完善的利益冲突政策,尽管它只把经济冲突限定在过去三年的时间内。该政策里提到了“个人关系或者竞争对手,科研竞争或者学术信仰”,并且写明“我刊编辑的决策有可能基于这些信息进行,并且如果他们觉得这些信息对于评判文章的读者来说很重要的话,他们会将这些信息公开。”这给予了这些编辑们相当大的裁断权,即使有可能他们自己在遇到利益冲突的时候其决策也会被影响而产生偏倚。必须要面对的是,任何从事科研工作的人,都有可能,而且非常非常有可能被这样那样的诱惑所左右。但是任何有点儿小心思不想公开竞争利益的作者都应该面对一个现实,那就是即使文章已经发表,读者们也会继续扮演着“同行审稿人”的角色,并且这样的同行审稿人的数量是以级数增长的。更不要说对未公布相关冲突的处罚也是相当严厉的。 picture from internet准则4:实验必须准确地登记和报告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临床实验。虽然现在一些国家强制规定临床实验必须在公开的注册门户上注册,比如clinicaltrials.gov,还是有很多临床实验并没有注册,甚至就算是注册了,却仍然允许特定情形和人体首试(FIH)的例外发生。如果真的认真对待学术诚信问题,就不该有这些例外。另外,尽管强调的是实验注册,实验结果的报告实际上更重要,毕竟注册只是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这样看来,不要求报告的注册根本没有意义。对于这些不报告实验结果或者只报告部分结果的行为必须引入惩罚机制。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NHS)的伦理研究服务中心最近规定实验注册成为批准实验的条件;欧盟的临床实验新规定强制要求在新注册点提交结果总结报告。这些都是往正确的方向前进的重要一步,但是为了保证学术诚信,仍有必要对实验结果进行完整且准确的公布。值得称赞的是,美国科学公共图书馆(PLOS)收录的期刊现在既要求原始实验数据和学术文章一起发表,又要求实验结果与报告规范像“情侣”一样契合。对伦理委员会内资源的进一步调研必须足够充分以保证对注册的监管以及结果的公开,并且所有新项目在确保在发表和分析问题上保持一致的条件下才能予以批准。例如,“埃文亲子纵向研究”要求所有的项目必须保证“检查原始计划书中所有研究目标是否都已经通过文献交叉引用的方式完成,以及对原始计划书中提到的但还未通过期刊或网站发表的结果进行额外分析的权力,从而避免发表偏倚。”准则5: 任何对学术工作决策指标的使用必须有支持依据学术诚信的另外一个方面,也是经常被忽视的一个方面就是关于学术资金和雇佣问题的决定。滥用影响因子以及其他指标意味着,资金和雇佣建立在与学术毫不相关的衡量标准的基础之上,这对科学发展是不利的。任何基于指标的决策必须有具有说服力的依据支持,有可能把重点放在科研人员的个人引用率上,而不是过度关注期刊的影响因子。科研资金的不合理分配以及科研优先级的不合理界定有可能意味着提出了错误的问题作为研究目的,雇佣了错误的人作为研究者,这仍然不利于科学发展的完整性。 picture from internet准则6:对所有违反诚信规范的行为都必须处罚或纠正科研机构对下层学术不端行为的容忍程度从他们是否缺乏对违反规范者的处罚机制就可以看出来。像不实的作者署名这种“小事情”得不到丁点儿惩罚已经没什么稀奇的了。为了改变这个现状,必须引入立竿见影的惩罚机制。比如,如果一个期刊发现一条利益冲突作者没有公布出来,就应该跟发现作者修改实验数据一样退回稿件。任何科研工作者一旦被发现添加名义作者以交换某种利益,就必须面临纪律性的处罚,不能有例外。而且一旦科研人员被发现隐瞒或改动实验结果,处罚结果应当是一律开除(如果是在恶意伪造数据已经被明令禁止的制药行业,不端行为的罚金应该提得更高)。适当地执行学术诚信政策可能会付出相当高的经济代价,但是因为没有执行所造成的道德代价及科学代价会更大。这时候,那种根据不同级别确定惩罚标准的“处罚金字塔”式的方法可能就很合适。准则7:所有的科研机构必须有清晰的举报程序以及对举报者的保护措施现有的诚信系统明显缺乏严厉性。假设科研人员很清楚学术诚信的原则,特别是那些初级研究员,他们并没有明确的举报渠道去揭发学术不端行为。就算有渠道去举报,他们也经常冒着丢掉饭碗甚至葬送学术生涯的风险因为并没有措施来保护这些举报者,这样的现状会让很多人选择不去举报。就算他们有足够的胆量去举报,对那些违反学术诚信的人可能也没什么处罚。而且就算是有处罚,学术诚信办公室的那帮人也没有足够的权力去执行。所以就算那些有学术道德的初级研究员承担了不良后果,对于那些违反学术道德的高级研究员来说通常也没什么后果。鉴于此,所有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必须有明晰的举报渠道、针对举报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对于违反者确定的惩罚机制,并赋予学术诚信办公室足够的权力。准则8: 对于可疑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必须强制贯彻落实所有的诚信政策应当在诚信问题上强制贯彻举报机制。为促进这一进程,所有的科研机构应当提供对举报上级者职业生涯的保护机制。只有真正地把举报者保护起来,学术诚信才能得到贯彻落实。 picture from internet准则9:学术诚信办公室必须被赋予执行诚信政策的权力即使根据这些建议加强了诚信规范,不去执行,这些强有力的规则也就成了一纸空谈。在让诚信政策变得更有力、更可见的同时,大学、公司、以及其他科研机构的学术诚信办公室也必须被赋予所需的铁手腕去惩罚那些违犯行为。在实际当中,这意味着学术诚信办公室必须自己有权力启动学术不端行为监察程序,而不需要得到学院或者大学其他行政机构的批准。准则10:诚信政策必须高度可见并易于理解到目前为止我们假设科研工作者们清楚学术诚信的基本原则以及所有相关科研机构的、国家层面的学术规范。虽然大多数科研工作者可能确实对于什么是学术不端有些认识,但很多人并不清楚他们的大学具体的政策是什么。因此必须要让学生们和教员们知道他们应当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如果没人知道学术诚信的标准被设立得如此之高,谈什么对学术不端零容忍之类的话就一点儿意义也没有。科研机构除了让自己的诚信规范相当可见之外,还应当让诚信教育成为各个学科本科课程和研究生课程的一个关键部分。当然,我们列出的准则并不是面面俱到的,可能还需要加入别的要求。有些人可能会反对,说没必要把调子提得这么高。但是,许多人总会在诚信问题上卡着最低要求行事。因此这个最低要求就必须定得很高,学术诚信才能得到维护。有些人可能会说,为了这样的“小事儿”把标准定那么高根本不现实。但是如果学术诚信真的重要,科研工作者就必须时刻警惕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而不是只关心那些非常明显,非常恶劣的案例。各种各样五花八门的国家的研究机构的规范必须更加细化并且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以免它们沦为学术不端的伪装外衣。致谢Thomas C. Erren在休假的时候撰写了本文的原稿。他就职于牛津大学睡眠与节律神经科学研究院(SCNi),非常喜欢布雷齐诺斯学院刺激的工作环境。贡献声明David M.Shaw提供了本文最初的想法并撰写了初稿。Thomas C. Erren进行了修改并在实质性的知识贡献方面对本文进行了改进,包括对若干论点的论据进行了改进。两个作者都同意发表本文最终版。文章原文:Ten Simple Rules for Protecting Research IntegrityDavid M. Shaw , Thomas C. Errenhttp://journals.plos.org/ploscompbiol/article?id=10.1371/journal.pcbi.1004388唧唧堂研究人简介:张增杰 点击“原文阅读”,查看 张增杰 在唧唧堂所有论文推荐。